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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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三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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