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貳拾參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被告 鄧淑惠 為附卡持有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向原告聲請
信用卡,並經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普通卡,依約被告即
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帳款予原告,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約定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又被告未能於約定每月之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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