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二О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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