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貳佰玖拾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柒點陸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三百萬元,約定期限自八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止為二十年,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但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一期不按時給付,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除應依約清償本、息外,及分別依本
金部份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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