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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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5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等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