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6號聲請人 鄧鋒濱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07月14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022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