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告 林惠玲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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