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誌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誌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洪誌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