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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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琬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琬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琬蓉前因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7月22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依稅捐機關所指定時間、稅額完納所欠稅額確定。然受刑人其後並未依照稅捐機關指示完納所欠稅額,已違反緩刑之條件,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鄭琬蓉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一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