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8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支付國庫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輸入之膠囊,業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予以沒入確定在案,有該局96年9月28日高普緝字第0961018087號函1份附卷可稽,本院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