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敘及於債權銀行土地銀行尚有有擔保貸
款約200萬元,應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⒊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①聲請前兩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春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載老人生活津貼、期間自99年1月15日至99年12月15日,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②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⒋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
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所載尚積欠彰化銀行190,000元、第一
商業銀行4,277,565元及 杜美芳 100萬元,請詳述上開借款之時間、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自陳因年事已高,目前靠老年津貼生活,請說明在本件
更生程序中,擬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及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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