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六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丙○○、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零貳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七號成立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費用新台幣肆拾捌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附表:
┌───┬────────────┬──────────┐│編號│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一│裁判費│六二、九0五元│├───┼────────────┼──────────┤│二│公示送達裁判費│九0元│├───┼────────────┼──────────┤│三│登報費│一、六00元│├───┼────────────┼──────────┤│四│送達郵費│四二八元│├───┼────────────┼──────────┤│合計││六五、0二三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