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六)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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