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增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惠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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