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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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路00號之1)於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甲○○於民國81年6月4日離家後走失,迄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母甲○○於81年6月4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在卷足憑,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失蹤人甲○○之刑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近7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2年2月2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甲○○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甲○○自81年6月4日失蹤,計至88年6月4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