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姜讚裕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 律師(法扶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