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錦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錦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錦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5月23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錦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6年5月23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受刑人羅錦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9日│105年2月6日│105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28號│字第986、1078號│偵字第32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0│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60││││號│167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0日│106年1月11日│105年5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61│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號│1139號│125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4月6日│106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02號│他字第155號│字第1121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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