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張偉揚 代理人 李婉如 相對人 潘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①103年3月18日②103年9月29日③103年12月29日④105年6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600,000元③600,000元④48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各別為①103年6月13日②103年12月26日③104年3月25日④105年7月26日,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先後簽發本票四紙及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四紙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至1,000,000元不等之借款,詎債務屆清償期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四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四件、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正本四件、本票原本四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範│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圍│暨所有權│││││││││││││範圍│├──┼───┼────┼───┼───┼────┼──┼──┼──┼────┼──────┼────┤│001│花蓮縣│吉安鄉│五十甲││0000-000│一般│││148.82│全部│潘秀春(│││││段││0│農業│││││全部)││││││││區、│││││││││││││甲種│││││││││││││建築│││││││││││││用地││││││└──┴───┴────┴───┴───┴────┴──┴──┴──┴────┴──────┴────┘┌────────────────────────────────────────────────────────┐│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建築式樣主│││附屬建物││││││││要建築材料││├───┬───┬─────┤│││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權│權人│││││││││及用途│││利範圍││├──┼───┼─────┼────┼─────┼──────┼───┼───┼───┼─────┼───┼───┤│001│00132-│花蓮縣吉安│五十甲段│住商用、鋼│一層42.30│114.66││││全部│潘秀春│││0○○○鄉○○路六│0000-000│筋混凝土加│二層57.33││││││(全部)││││段208號│0地號│強磚造、二│騎樓15.0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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