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盧文中 被告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耀源 被告 康坤榮 被告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叁拾捌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以上均按給付當時原告掛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及連帶保證書中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康坤榮、林正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華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一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及九十九年七月七日邀同被告黃耀源、康坤榮、林正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證一),借款契約金額為美金十四萬五千元及美金二十五萬元,合計額度共美金三十九萬五千元,嗣被告陸續開發遠期信用狀共向原告借款美金共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六十元,明細詳如附表一,並有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為憑(證二),利息自被告墊款融資日起算,按原告美金授信牌告利率減百分之0‧五計息,到期繳納本金及利息;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本票紙、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證三)可證。被告上開借款尚結欠本金共美金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六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以上均按給付當時原告掛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依被告等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㈠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到期繳納本息,經催告後仍未繳足應繳金額,屢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華一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應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其餘被告黃耀源、康坤榮、林正義等均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華一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命判決被告連帶給付上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華一公司、黃耀源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希望原告多給點時間來償還。
三、被告康坤榮、林正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二紙、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五紙及附表等件為證。被告華一公司、黃耀源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爭執(雖同意原告之請求,惟請求緩期清償,難認係屬認諾);另被告康坤榮、林正義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
┌──┬────────┬──────┬───────┬───┬────────┐│編號│L/CNO.│本金(美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年息│利率│├──┼────────┼──────┼───────┼───┼────────┤│1│OALLH000000-0000│139,160│自99.7.30起至││自99.8.31起至清│││││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2│OALLH000000-0000│37,948.36│自99.8.24起至││自99.9.25起至清│││││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5.5%├────────┤││OALLH000000-0000│47,517.02│自99.9.20起至││自99.10.21起至清││3│││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4│OALLH000000-0000│97,274.62│自99.9.27起至││自99.10.28起至清│││││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5││67,260│自99.10.8起至││自99.11.9起至清│││OALLH000000-0000││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合計│美金38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