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彥汶
一、債務人劉彥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零肆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添發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添發發支付命令,惟劉添發業
於102年11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無當事人能力,對其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劉彥汶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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