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