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君瑜黃素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332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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