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麗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慧剛吳漢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吳漢冬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民國98年9月1日及民國100年8月10日之借據,僅為一般保證人)。
二、債務人吳慧剛、吳漢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