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羅 邱存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邱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准分割為如附表二所示情形。
訴訟費用之分擔詳附表三。
事實
一、原告主張: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000號之建物各1棟分別為被告、原告之子 羅兆琪 所有,均跨界坐落在附表一所示東西向毗鄰之兩造共有土地上。故基於現況考量,應以上開建物實際之南北坐落情形將上開土地區分為二、由兩造各自取得土地所有權方屬適切。職是上開土地既無按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協議,爰訴請分割共有物。並聲明:以上開建物共用壁中心線為準,將上開土地合併分割為2宗,中心線以南分配予被告,中心線以北分配予原告。
二、被告則稱:兩造無法私下達成分割協議,但被告可接受以法院囑託測量結果進行分割,且同意僅取得上開建物共用壁中心線以南之土地,縱此配賦結果少於分割前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原告亦無庸補償金錢等語。惟未為任何具體聲明。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諸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按除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合意不分割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共有人協議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5項)。查兩造皆為上開土地共有人,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該共有物亦無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另上開土地位在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無不能合併分割之法令限制(本院卷第59頁: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3月24日苗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職是原告訴請合併分割,冀上開土地分歸兩造各自取得一部,所為起訴要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可參)。故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權限,惟應斟酌前揭各點以為適當之分配。經查:
(一)上開土地乃東西向毗鄰,其上由南往北依序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00000號之建物各1棟,分別為被告、原告之子羅兆琪所有,該2建物之門面均正臨苗栗縣公館鄉○○路○○○號碼各為55、57號),出入、鄰街條件殆無差異,且左右四鄰儘屬並排而建之民宅,周圍環境大致相同等情,業據本院現場勘驗、拍照採證在案,並有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院卷第46-50、7-8、12-13、60-61頁)。
(二)是上開土地已有上開建物坐落、存在既定利用狀態之現況,而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僅被告、原告2人,上開建物又分係被告、原告之子所有,毋寧地用關係尚稱單純,苟以地上物利用關係為據,將其等坐落範圍之土地各自配賦予被告、原告,亦即上開建物共用壁中心線以南分割予被告、以北分割予原告,非但兼顧不動產現存使用態樣、避免地權變動滋生排除地上物之困擾,矧依兩造與既定地上物利用關係之密切程度、各自取得所坐落之土地範圍,當屬衝擊最小之作法,併切合於共有人之主客觀利益。
(三)末究上開建物坐落現狀之配賦結果,雖與分割前兩造應有部分換算面積稍有差異(被告少分得7.455㎡土地),惟觀上開建物共用壁中心線以南範圍之經界較為方正、臨路寬度略大(詳附圖),故徒憑客觀上面積稍小於分割前權利範圍,勢難遽謂被告受配不均,何況兩造同稱「逕以原物分割即可,縱面積略異仍不必找補」(本院卷第64、68頁),本院認如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案核屬適當,應判決准以此分割。
三、末按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而分割共有物本質上無訟爭性,乃由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暨兼顧兩造利益,是兩造地位本可互換,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實質上殊無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準此本件訴訟費用參酌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命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一:上開土地之地籍資訊┌──────────────────────────────┐│苗栗縣公館鄉○○段000地號││*************************土地標示部*************************││面積:205.15㎡││103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24767元/㎡││地上建物建號: 館聖段 263、264││*************************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2││權利人: 羅邱存玉 ││權利範圍:1/2││登記次序:3││權利人:邱燕玉││權利範圍:1/2│└──────────────────────────────┘┌──────────────────────────────┐│苗栗縣公館鄉○○段000地號││*************************土地標示部*************************││面積:46.64㎡││103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27000元/㎡││地上建物建號:館聖段263、264││*************************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2││權利人:羅邱存玉││權利範圍:1/2││登記次序:3││權利人:邱燕玉││權利範圍:1/2│└──────────────────────────────┘附表二:上開土地之裁判分割結果┌──────┬────────────────────┐│分割前共有人│分割後取得權利範圍│├──────┼────────────────────┤│原告羅邱存玉│如附圖編號「A」+「A-1」(面積133.35㎡)│├──────┼────────────────────┤│被告邱燕玉│如附圖編號「B」+「B-1」(面積118.44㎡)│└──────┴────────────────────┘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原告羅邱存玉│1/2│├──────┼───────┤│被告邱燕玉│餘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