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44號聲請人 劉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双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應為到期日之後)。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双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