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小字第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柒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被告所
不爭執,復有申請書、用卡須知、繳款通知書附卷可稽,應
堪認為真實。被告雖抗辯稱:無力全額清償,希望能分期清
償等語,然並未舉證其有主張分期清償之權利,是尚不影響
本院之認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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