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51號原告 楊佩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軒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