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軒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珮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3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5,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