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讚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讚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讚武因違反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讚武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783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7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14日│105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83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79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9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783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79號││├────┼────────────┼────────────┤││確定判決│105年7月5日│105年10月1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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