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98號

原告A女(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 律師

被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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