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98號
原告A女(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 律師
被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