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9號

原告 林煜翔

被告 王佳瑩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

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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