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林建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具保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
2年度執字第2951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林建璋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林建璋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該案經本院於102年3月28日以102年度簡字第8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9日,並於102年5月7日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9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前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被告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接受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派警執行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通知單、送達證書、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綜合上情,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因認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