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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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被上訴人乙○○
164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七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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