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廣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童廣韻公然侮辱人,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童廣韻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晚間9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暖江橋頭,向行經該處由基隆市公車處司機 曾秋華 駕駛之基隆市000號公車招手示意搭車,曾秋華即停靠路邊,童廣韻上車後,因質疑曾秋華行駛在快車道,且對其多次招手均不予理會,為曾秋華所否認,童廣韻並揚言要提出申訴,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詎童廣韻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尚有其他乘客在場而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公車車廂內,以「妳是流氓喔!」、「態度就像流氓一樣」、「一般正常人不會像妳這樣,最好去精神檢測一下」、「妳這個人有問題,應該精神有問題,可以檢測一下」等語辱罵曾秋華;嗣曾秋華將公車駛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並下車向警員報案,童廣韻又在該公車車廂內,以「瘋子」(台語)一語辱罵曾秋華。童廣韻上開言詞,均足以貶抑曾秋華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曾秋華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童廣韻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亦均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在該公車車內陳述上開言語,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公車乘客,搭車的目的很簡單,只是想在等車的地方能招到車,然後安全抵達目的地,但是曾秋華不是這樣子,她一開始就沒有在應該上車的地方讓伊上車,最後也沒有在伊之目的地讓伊下車,當時伊招手好多次,曾秋華都沒有停車,伊等車的地方是死亡車禍發生地點,伊真的有走到快車道招車,曾秋華有讓伊被車撞到的危險。伊當初講曾秋華是流氓的意思,是說她把公車開往派出所,公車正常就是要開到有站牌的地方,她卻把車開到不是停車站牌之八堵派出所,當時公車上又沒有殺人犯、色狼,或是有人偷竊、搶劫等現行犯,為什麼將車開到派出所,她這樣的行為就等於是搶劫公車,她把公車當成私人東西使用,這樣就是強盜,就是流氓,伊只是一個乘客,曾秋華並沒有資格罵乘客,她為什麼可以說伊「叫叫叫,叫什麼叫」,她這樣是不是很「鴨霸」,她的態度就像流氓一樣,會嚇死人。伊並無公然侮辱司機之意思,伊是希望能夠正常安全的上、下公車,到達目的地,她既然將把公車開往派出所,照她這樣精神狀況,伊坐在上面其實非常危險,伊只是人民,人民應該有免於恐懼的權力,坐車也應該受到安全保障,曾秋華為什麼可以這樣子,伊只是對她有所質疑,都是使用疑問句,比如說「你是流氓喔」,就是疑問句;事實上受到公然侮辱的是伊,當時是曾秋華說要把公車開到派出所,但卻說是伊要到派出所,電視新聞上也是這樣報導伊,甚至報導伊是失控怒罵姊,媒體也認為無緣無故將公車開往派出所這種行為就是失控,就是精神狀況有問題,還是喝醉酒發了酒瘋,伊以同樣態度質疑曾秋華有什麼不對呢?那天曾秋華的霸氣看起來很像喝醉酒的客人,伊覺得很恐怖,覺得她應該要去做酒測,而且事後亦曾聽同係駕駛000號公車之司機 羅銘賢 說,曾秋華於案發前一天晚上有與其他駕駛000號公車之同事聚餐喝酒,伊才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曾秋華提起告訴。伊說曾秋華精神有問題,不是說她真的有什麼問題,是說這個司機的精神狀態是不是很累,或者心情不佳,或者是喝了酒,因為她將車開到派出所這樣的情況確實跟一般人不同;何況公路總局也曾表示客運司機出勤前應該要對司機進行酒測,並檢測司機的精神狀態,國光客運與首都客運也都有對司機進行酒測,因為當天曾秋華的整個情緒就好像喝醉酒,所以伊才會說要去做檢測。伊說「瘋子」是在講自己,意指自己為何會遇到這樣的事,伊真的是瘋了,為什麼坐上這輛公車。伊的行為應該符合刑法第311條之免責規定,為了自衛、辯護、保障合法之利益,甚至是為了公眾利益及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應該可以免責云云。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在該公車車廂內陳述上開言詞等情,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秋華於偵查中結證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3481號卷第7、8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該公車之影音光碟屬實,製有如附件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1、87至9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流氓」一詞,係指不務正業,終日遊蕩,到處欺負別人之
人;而「瘋子」一詞,即係指責他人行為怪異,猶如精神有問題之人。公然指稱他人「流氓」、「瘋子」或「精神有問題」,顯足以貶抑他人之人格評價。又公車行駛於道路上,不特定之乘客均可在站牌處(或公車亭)隨時招手搭乘,且本件案發時車上亦確有其他乘客在場等情,亦有勘驗照片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是該公車車廂自屬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合先敘明。
⒉觀諸附件之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畫面一開始,被告在公
車亭上招手,公車靠邊停在公車亭的路邊,公車停止後,被告從公車亭走下來,走上公車。」(見本院卷第79、87至90頁)。被告辯稱:告訴人一開始就沒有在應該上車的地方讓伊上車,當時伊招手好多次都不停,伊真的有走到快車道招車云云,顯屬無據。
⒊被告上車後,即因告訴人有無行駛在快車道,及是否經被告
招手多次仍不停車等原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嗣告訴人先稱:「好啦好啦!去派出所說好了」、「好好好,直接到派出所」等語,被告亦表示:「好啊好啊!誰怕誰」、「好,可以啊!」等語(詳如附件);參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時間已晚,視線不好,被告一直在車上走來走去、一直罵,影響伊開車,可能會有危險,所以才把車開到派出所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足見告訴人將公車開往八堵派出所係事出有因,且被告亦知悉其緣由。被告辯稱:告訴人這樣的行為就等於是搶劫公車,她把公車當成私人東西使用,這樣就是強盜,就是流氓。那天告訴人的霸氣看起來很像喝醉酒的客人,伊覺得很恐怖,覺得應該要去做酒測一下,伊說告訴人精神有問題,不是說她真的有什麼問題,是說這個她的精神狀態是不是很累,或者心情不佳,或者是喝了酒,因為她將車開到派出所這樣的情況確實跟一般人不同,照她這樣精神狀況,伊坐在上面其實非常危險云云,亦不足採信。
⒋依附件之勘驗筆錄所示,被告與告訴人純因爭執而生口角,
被告進而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告訴人口氣雖亦不甚友善,但並未辱罵或恐嚇被告;而被告均係以肯定之語氣辱罵告訴人「妳是流氓喔!」、「態度就像流氓一樣」、「一般正常人不會像妳這樣,最好去精神檢測一下」、「妳這個人有問題,應該精神有問題」。被告辯稱:伊只是對告訴人有所質疑,都是使用疑問句云云,亦不足憑採。
⒌嗣告訴人將公車停在八堵派出所前面後,並稱:「好好好,
那我請警員來處理喔!」,被告回稱:「請警察來處理,請警察來處理,你這個人有問題,應該精神有問題,可以檢測一下。」告訴人隨即下車,走進八堵派出所,被告即在公車上口出「瘋子」一詞,亦有附件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觀之告訴人與被告之互動狀況及上開對話情形,被告辱罵「瘋子」一詞,所指之對象應該係告訴人無誤。被告辯稱:「瘋子」是在罵伊自己云云,亦不足採信。
⒍刑法第311條免責之規定,須以「善意發表言論」為前提條
件,意指行為人發表言論之動機與目的,係出於良善,亦即本於並無貶抑他人名譽之善念,對某一事件,發表一己之主張見解或判斷。而本案被告純因在雙方口角糾紛中出言辱罵告訴人等情,已詳如前述。足見被告出言辱罵之動機顯非善意。又被告僅係抽象指稱告訴人「妳是流氓喔!」、「態度就像流氓一樣」、「一般正常人不會像妳這樣,最好去精神檢測一下」、「妳這個人有問題,應該精神有問題」、「瘋子」,亦非對某事件發表一己之主張見解或判斷,自不符刑法第311條之免責規定。
⒎證人羅銘賢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與告訴人雖同為000號
公車之駕駛,然一個跑早班,一個跑下午班,早班是從上午5時15分到下午2時多至3時許,下午班則從下午1時50分至晚上11時許,不可能聚在一起,伊不可能向被告提到晚上與有告訴人聚餐喝酒之事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證人羅銘賢之證詞,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⒏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有公然侮辱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於該公車車廂內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公車車廂內接續對被告所為多次辱罵,僅侵犯同一法益,應認係接續行為,而論以一罪。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妳這個人有問題,應該要去做酒測一下』…」(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10行)。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應係「…『妳這個人有問題,應該精神有問題,可以檢測一下』…」(見本院卷第81頁),因此部分文字業據本院當庭播放予被告聽聞,且與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不生影響,對被告之防禦權不生影響,本院自得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主觀質疑告訴人行駛於快車道,且經其多次招手示意搭車,竟未理會,即與告訴人發生爭執,進而出言辱罵告訴人,其行為顯有未當。然考量告訴人口氣亦不甚友善,因此刺激被告之情緒,致釀成此次事端。兼衡酌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成損害之情節,且犯後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30倍)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院勘驗公車影音光碟,結果如下):
一、畫面一開始,被告在公車亭上招手,公車靠邊停在靠近公車亭的路邊,公車停止後,被告從公車亭走下來,搭上公車。
二、被告上車後與司機對話如下:被告:為什麼不停啊,剛你沒看到嗎?司機:啊阿我現在,你現在上車是什麼,沒停你上車喔?被告:不是阿,就剛剛的話你就沒停啊,就是我招了半天你
才停啊!司機:我有看到人才停啊,不然你會上來的嗎?被告:為什麼你剛開太快快車道,快要到了,我招了半天耶,至少我招了5分鐘了。
司機:你招5分鐘?那我是在「世界貨櫃」(按站牌名稱)
你就招車,我有看到人一定就會靠站,你不要怕坐不到車。
被告:我在屋簷下站在中間耶,我已經站在快車道和慢車道
的中間耶,我招了至少,不要說招了5分鐘,我至少招了10次啊,我招…我招好多…好多,好不容易才過來停的啊,那是你的不對啊!司機:你有上車就好,你不要那麼多話。
被告:沒關係,我明天申訴你。
司機:你申訴,我有錄影,沒關係。
被告:沒關係,沒關係。
司機:我有讓你上車喔,我告訴你。
被告:拜託,你不要囉嗦,你幹嘛。
司機:你很離譜(台語),我開到這裡也才5分鐘。
被告:10下、10下,我招了10下,有錄影最好有錄到,我告
訴你,我跟你那個主管都很熟,沒關係,曾秋華,你不要以為你司機有什麼了不起,我告訴你…司機:好,你坐好,你不要囉嗦嘿,你坐好,我開車,你不要吵我。
被告:沒關係,來,00000000是吧,基隆市政府公車管理處
,我跟那個主管熟的很,你小心,我告訴你,你再那
邊囉嗦的話,你最好不要囉嗦,你再囉嗦的話…司機:好啦好啦,去派出所說好了。
被告:好啊好啊,誰怕誰。
司機:我讓你上車,你還呱呱叫,你在叫什麼。
被告:我叫什麼,你正在那邊講什麼…
(吵雜聲)司機:你沒上車嗎?被告:不是啊,我就跟你說,你這種態度你就跟乘客說不好
意思啊,沒看到,你就跟我說你沒有看到就夠了,你是幹嘛,你在跟乘客吵架,你是流氓喔?莫名其妙。
司機:還流氓耶,奇怪,你上車就好了。
被告:你為什麼不停,你就這樣子啊!司機:我有停嘛,我沒停你怎上車啊!被告:沒關係,我來看一下你的登記證號碼,我不想跟你講話。
司機:好好好,直接到派出所說。
被告:好,可以啊!司機:你跟我吵什麼?被告:我要去派出所,請你付我最低時薪,難得我今天有工
作,你不要耽誤到我工作,請你工作求償,我一定跟所長講,你今天給我這樣子喔,莫名其妙,你這樣子還可以當公車司機,你還適合當服務業喔,態度根本就像流氓一樣,你要嚇死人喔,那這樣子哪一個乘客誰敢坐你們的車啊!你們這邊常常這樣子乘客都過站不停,你知道嗎?司機:你胡說八道,哪一站?被告:我胡說八道?我囉嗦?到派出所去,不要叫叫叫。
司機:好好好,直接到派出所。
被告:來來來來,沒關係,來來來來,我沒有要跟你到派出所,我明天會申訴你,我沒有時間跟你去派出所。
司機:那你還叫我去派出所?被告:是你說的喔,不是我說的喔,你是喝了酒是不是?莫
名其妙,講話很奇怪,一般正常人不會像你這樣講話,最好去精神檢測一下。
(雙方均停止對話一陣子)(公車上廣播:下一站八堵國小。)
三、經過八堵國小右轉後,接近派出所時,司機停靠在派出所前面。
司機:走啊,進派出所啊。
被告:我沒時間喔,我沒時間喔,你要耽誤我,最低的話,
時薪喔!司機:好好好,那我請警員來處理喔!被告:請警察來處理,請警察來處理,你這個人有問題,應該精神有問題,可以檢測一下。
(此時司機下車進派出所,被告在車上自言自語說:「瘋子」
〈台語〉)
四、司機與警察一起走回公車,途中司機向警察說:他在車上一直罵啊,還叫我去精神檢測,我想請問他是到底什麼情形啊!
五、司機與警察上公車後,被告與人通電話。被告:(電話中說:我跟你講喔,我現在在這個601曾秋華
的公車上,現在不知道停在哪一個派出所,我在上車他一直跟我講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話,我被他嚇死了。)司機:我跟你講什麼?被告:(電話中說:我現在不知道在哪個派出所,因為看不
太清楚。)警員:八堵、八堵、八堵。
被告:(電話中說:八堵派出所,對,他這樣耽誤。)司機:他還叫我去做精神檢測啊!被告:(電話中說:他這樣很奇怪,好像發酒瘋一樣,你幫
他酒測一下〈被告說「你幫他酒測一下」時,一邊通電話一邊手指著警員〉。)被告:你不要耽誤我上班的時間。
司機:他一直罵我。
警員:你們這個不知道有沒有錄音錄影嗎?司機:我就是監視器有錄到,我有報備了。
(混亂吵雜聲)
警員:好了,你們再這樣講下去沒有用,警察畢竟不是法官,還有無辜的乘客。
司機:(對其他乘客說)不好意思,我耽誤到你們。
某男乘客:(對警察說)他說他招了5分鐘…被告:(持續講電話中:我後來…等一下,我現在在八堵派
出所,他莫名其妙找我麻煩…)(後續對話,因未涉及公然侮辱之內容,不予詳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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