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借款爭議涉訟時,兩造既曾約定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審理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在卷可稽。原告雖因請求給付借款債務,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依兩造先前合意,本件借款爭議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