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乙○○代表人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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