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王仁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係爭債權讓與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王仁宏戶籍地:「屏東縣○○市○○里○○路○○○巷○○弄○○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1,918.2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