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鄭宇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4,071.01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