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 蕭玉眞 、 黃詩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債務人蕭玉眞姓名為蕭玉「眞」。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係基於本票債權或消費借貸債權(如係主張本票債權,不得請求違約金;如係主張消費借貸債權,則不得向債務人黃詩盛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281,317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