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張宛鈞 被告 陳政堃 上列被告陳政堃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8年訴字第35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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