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代理人 劉亭佑 相對人 許榮輝
洪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榮輝、洪鳳嬌之破產財團各為新台幣(下同)378萬1,950元及73萬1,089元,則各該破產財團之價額應核定為378萬1,950元及73萬1,089元。又相對人是否已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本應個別判斷而為裁定,要無因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務為連帶債務,而將各自破產財團合併計算之理。從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及1,
000元。聲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