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昆哲
呂口 向紅 許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呂口向紅 、│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48050│呂昆哲、許│月8日起│││││元│美滿││││└──┴───┴─────┴──────┴──────┴───────┘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口向紅、│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050│呂昆哲、許│0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
一、緣債務人呂昆哲於民國92年1月至93年5月間邀同債
務人呂口向紅、許美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
05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昆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呂口向紅、許美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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