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18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儒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儒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蔡曜灯 經查已於民國111年9月9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