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817號
上 訴 人  潘信宏
被 上訴人 心動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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