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訴訟代理人 徐玉珍 被告 黃睿帆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鄭昆育
(在押)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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