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57號聲請人林鳳琴
巷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