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明君(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29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捌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94號被告彭明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3846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彭明君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2年7月29日死亡,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8942公克,驗餘淨重0.384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夾鏈袋1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