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千翔具保人楊珽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前開金額之現金後,被告獲得釋放,案經提起公訴,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見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7號卷第249、252、255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未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與具保人於同年月29日準備期日仍未到庭,有本院準備期日筆錄、送達證書、本院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中,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存卷憑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法官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怡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