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強羅花壇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參
佰陸拾元乘以一百三十七點二二平方公尺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
玖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
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