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6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彭靖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63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16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
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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